红河县旅游局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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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乌、附子等属毒性中药材,不属于食品,草乌、附子的使用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

2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3

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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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5

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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