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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
(五)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敬老院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禁止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食用或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节之前,要认真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情况,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