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京01民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03-19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女返还甲女.6元。一审认定事实甲女与甲男系夫妻,双方于年5月28日登记结婚。甲男与乙女于年4月24日生育一子甲男某。本案中,甲女要求乙女返还的金额为:第一,甲男名下中信银行给乙女转账,金额是元;第二,甲男通过财付通给乙女的全部红包转账,金额是.6元;第三,甲男给乙女购买机票的费用,金额是元。另查,从年开始甲男三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现甲男已经第四次起诉离婚,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双方尚未离婚。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乙女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就庭审中甲女提交的证据,甲男认可其真实性,乙女未到庭予以质证,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甲女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甲男在其与甲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乙女,侵犯了甲女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为无效,乙女应将赠与财产予以返还。就甲男主张其向乙女部分转账属于支付甲男某抚养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就乙女称本案应由甲女至其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绥阳县起诉的主张,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且其提出时法庭辩论已终结,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乙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甲女人民币.6元;二、驳回甲女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我方在与甲男交往时,甲男并未告诉我方其已经结婚。恋爱期间,我方确实收到了甲男所转款项,即便返还,也是返还给甲男而不是直接返还给甲女一个人。
2.年2月17日,甲男通过中信银行给我方转的5医院生孩子所需产生的费用,医院花费完毕。年4月之后,甲男转给我方的钱款均为孩子的抚养费,其作为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是应尽的义务,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赠与给我方的款项。年4月28日至年10月9日期间甲男给我购买机票所产生的费用,是我方带着孩子去北京见甲男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并非对我方的赠与。故上述款项我方均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3.甲女是年5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故其主张我方返还的年3月20日至年5月21日期间的款项,诉讼时效已过。
4.我方在年1月11日和1月28日已经退还4万元给甲男,该部分款项应扣减。
被上诉人辩称甲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乙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乙女称不知道甲男已婚不符合常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本案纠纷为两个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由法院判定而不是自行商定。乙女和甲男的情人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甲男在与我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是在年5月之后才发现婚姻关系被破坏的事实,我方在年4月才发现甲男给乙女多次转账的事实,故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甲男述称,本案跟我没有关系,我与甲女已从年起就起诉离婚。这些钱款是我给孩子的抚养费和生活费,在离婚案件中甲女又起诉返还这部分款项,甲女调取的银行流水以及出生证明等都是违法的。我认为,这个钱要返还的话应该返还给我和甲女两个人,要不然就不应该赔。二审法院裁判本院二审期间,甲女、甲男均未提交新证据。乙女提交:证据一、年1月11日乙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