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公告,提醒广大群众,秋冬进补需严防草乌、附子中毒;并明确提出,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据介绍,草乌、附子等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在药用中也多用于非创伤性外用。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近几年,因为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毒性认识不足,我省每年都有群众因食用草乌、附子中毒,同时还出现部分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对此,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药监局发布预警公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预警公告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同时,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中还提醒,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尽早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延伸阅读:
我省草乌、附子中毒事件连年频发
年9月8日,大理州宾川县一村民邀请亲朋食用草乌炖猪脚,导致27人中毒,6人死亡。
年2月20日,玉溪市新平县一农村家庭8人食用草乌,5人中毒,1人死亡。3月8日,临沧市沧源县一农村家庭饮用药酒(当地人称“小黑牛”,学名“大草乌”),4人中毒,1人死亡。
年4月1日,楚雄州元谋县一农村家庭食用草乌,14人中毒,2人死亡。11月15日,昆明市寻甸县一农村家庭食用附子,9人中毒,1人死亡。12月5日,玉溪市华宁县3名村民食用草乌中毒,1人死亡。
年6月15日,7名游客在迪庆州德钦县一家客栈饮用了客栈自制玛咖酒,发生中毒。后经检验,客栈自制玛咖酒中含有附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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