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管问题

1什么是“保健品”?

原来国家把保健品分为七大类,即:保健药品、保健食品、补充食品、增强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

后经过历次改革,于年,国家正式颁布撤销“药健字”(保健药品)批号的文件,要求所有“药健字”在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场流通。

“药健字”产品必须在“药”和“食”之间作出选择:经严格验证符合药品审批条件的,改发药“准”字文号,正式纳入药品流通系统;不符合药品条件,但符合目前保健食品审批条件的,改发食“健”字文号;两者都不符的,撤消文号,停止生产和销售。目前的保健品只包括四大类,即: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

2什么是“保健用品”?

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预防保健的用品。

3什么是“保健食品”?

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既为适应特定人群具有一定调节作用的。保健品又被称为“功能食品”“健康食品”。

4“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

“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

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5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台账管理要求有哪些?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1、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3、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4、应当如实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销毁等处理情况。

7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哪些内容?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以下内容:

(一)引语:可对产品作简要介绍,介绍的内容必须科学、准确。真实。只可宣传产品已被批准的保健功能;

(二)主要成分;

(三)功效成分,必须注明含量;

(四)营养含量(营养素补充剂必须标注);(五)保健功能,只能注明被批准的功能的标准表达用语;

(六)适宜人群,标注方式为:适宜某某人群;(七)不适宜人群(视具体情况决定注否),标注方式为:不适宜某某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保质期,按稳定性试验证实的保质期标注;(十)贮存方法;

(十一)执行标准;

(十二)注意事项。

8保健食品的标志是什么?

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专用标志与批准文号上下排列或并列。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如:卫食健字()第号,或者进口的为:卫食健进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如:卫食健进字()第号;年7月以后批准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如:国食健字G0048,或者进口的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如:国食健字J0002。

9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

(一)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二)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豫卫健用字〔〕第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三)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用字〔〕第号),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四)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皮炎平”(豫卫健用字〔〕第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10对于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实施处罚?

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法添加行为如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11假冒保健食品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1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

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

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13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有哪些品种?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14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如何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

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15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处罚?

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无许可证的,应按无证处罚;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16《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非法功能声称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功能进行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没有科学依据的功能声称等。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长按下方







































新春惠民中科白癜风优惠
新春惠民中科白癜风优惠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aifuzia.com/bzsz/423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