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国内物流运输服务合同托运方

国内物流运输服务合同(托运方)

甲方(托运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Email:

乙方(承运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Email:

鉴于:

1.甲乙双方于此共同声明及保证如下:双方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有资格和能力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且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2.乙方具备从事货物道路运输的资质和专门的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内物流运输等相关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乙方将提供有关货物从甲方指定提货地点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的物流配送及管理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省内干线运输、短期仓储、配送装卸搬运以及单据文档的传递服务。

1.2合作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如已经实际履行,本合同的起始日则从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分别履行其权利与义务。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合同有效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或重新签署其他合同,但双方仍有部分物流运输服务内容在执行的,则合同在该物流运输服务内容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2.1甲方权利义务

2.1.1甲方应提前小时,在乙方服务事项范围内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乙方下达具体的运输委托,并填写详细、清楚、准确的《随货同行单》。在现场货物交接完成后,双方在《随货同行单》和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上签字确认。

2.1.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提供的物流服务进行监督,对物流现场进行检验与绩效评估,为此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甲方将根据评估结果给出服务问题处理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且落实甲方给出的处理意见。

2.1.3甲方对货物托运单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货物存在任何特殊风险,甲方将事先告知乙方:可能发生的变质、损坏、其危害性或其对其他货物、财产、人身可能产生的影响与环境污染等。甲方未事先告知的,不得要求乙方超出服务范围运输特种商品、易碎品,不得要求运输违禁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2.1.4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货物属性差异有关运输过程中包装的损毁风险,并给出预防指引,甲方根据包装指引、货物属性、保证货物装卸、运输、存储安全的原则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货物的装卸、运输、存储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方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装卸货时间前提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2.1.5在甲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货交乙方后甲方要求改变运输计划的,应及时通知乙方,若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处理。但无论甲方何时提出物流要求,乙方都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2.1.6对于每次需要发货的信息,甲方将提前一天(18:00前)以“货物托运单”的形式或邮件形式向乙方下达具体的指令,并填写详细、清楚、准确的“货物托运单”,盖章签字后传真或者发邮件给乙方。

2.1.7在乙方全面恰当履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的相关费用。

2.1.8甲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2.2乙方权利义务

2.2.1乙方保证为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物流服务提供安全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和服务方式。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营运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证件证照。同时,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相关要求对上述证件进行年检、年报等核查申报工作,确保上述证件证照的有效性。

2.2.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委托妥善、及时、正确地安排运输及相关事宜,并不得拒绝托

运甲方货物。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无法满足甲方的实际需求的,乙方应应提前小时将实际情况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不承担责任。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运输进程等,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妥善、及时、正确地处理。

2.2.3乙方对甲方货物安全的责任期间自(货物离开甲方仓库之时/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之时)起至货交收货人验收完毕或约定的运输任务完成时止,在此期间乙方对货物的一切风险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短少、毁损、灭失、盗窃等安全责任。

2.2.4乙方对发现甲方包装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改进。未通知的,则视为包装符合乙方的承运要求。

2.2.5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货物与其他任何危险污染物品共同运输与储存,应提供适合物品存放条件的独立场所存放,并派专人收货、存货和发货。

2.2.6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天气变化等原因导致物流行程变更或者延迟,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征求甲方同意后妥善、及时、正确地处理。未通知则视为运输正常,发货时效按正常的时效计算。

2.2.7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因甲方的原因所导致,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短少、毁损、灭失等的,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天内按受损货物托运时的实际市场销售价格全额赔偿且甲方无需对该票货支付运费,甲方可直接从当月运费中扣减。若是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先行向甲方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乙方应不迟延的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甲方获得赔付。若乙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2.8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迟延、拒付费用;解除合同等),乙方自愿放弃所有针对甲方货物的留置权,也不得变相延长运输货物的时间与线路以达到长时间控制、占有货物的目的以要挟甲方。

2.2.9乙方应保护并为甲方或甲方人员辩护,使之免于或赔偿或被控因乙方或乙方人员疏忽、故意作为或不作为或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包括支付法律费用等。

2.2.10根据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全部属于甲方或甲方的客户(若有)所有,即使货物毁损或灭失,该货物将只能为甲方利益和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被使用,乙方不得就货物的所有权提出索赔,也不得将货物抵押、出租、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

2.2.11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规避风险,在货物运输前乙方有义务及时为每趟货物购买货运足额保险(含不可抗力、意外险),并承担购买货运保险的费用,同时应抄送保单复印件。货运保险的受益人应为甲方。任何原因导致保险无效或者保险金无法完全赔偿甲方遭受全部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2.2.7条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2.12乙方有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2.2.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承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2.14乙方应当与车辆驾驶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依法为车辆驾驶人缴纳社保或购买雇主责任险、支付劳动报酬等。若因乙方与乙方驾驶人之间的纠纷,导致甲方被诉或被追责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并消除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2.2.15货到收件人时,乙方需通知收件人及时验收货物,并将货物的实际情况在《随货同行单》和《货物托运单》上备注并签字,并于个工作日内将回签的《随货同行单》(以下简称“回单”)扫描件交付于甲方,回单原件需在发货日起天内交付甲方。偏远地区的回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交付甲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上述期限内延迟天,且类似情况不得超过次。

2.2.16乙方需每隔天以表格形式通过邮件向甲方反馈到货的详细情况和每票货的运费情况。货物签收后向甲方和收件人推送短信提醒。

2.2.17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3.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3.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予补齐;或授权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中扣除以弥补不足。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并结清所有债权债务等事务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货物交验、接收

4.1乙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前____小时内应与收货人提前联系,以便收货人做准备。在收件人收取货物并在《随货同行单》和《货物托运单》上签字之前,乙方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4.2收货人收取货物时,乙方有义务要求收货人签字确认实际到货情况,并在《随货同行单》和《货物托运单》上签字盖章并备注货物的实际情况。

4.3乙方遇到收件人提出额外要求的,需经过甲方确认,以满足收件人要求为前提提供服务,产生的额外费用需经过甲方确认,并提供相关票据作为结款证明。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

5.1费用与费率:

5.1.1单价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的为准,详见附件报价表。所有报价均为含税单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表上暂未安排报价的新增地区单价,发货时双方通过邮件确认。每季度末,双方整理新增地区报价表,交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5.1.2根据费用标准双方应在回单(即《发货单》)上写明当次运输的货品件数(或体积,乙方需将签字盖章的《发货单》及按月提交给甲方进行费用核算。如遇国家税制调整有关税率,双方同意本合同涉及的价格将随之调整。

5.2结算方式

5.2.1运费的支付:运费支付将由甲方和乙方按本条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5.2.2结算依据:收货人签字或盖章的《发货单》、《对账单》、《保险缴费单据或保单》和货运专用增值税发票。

5.2.3结算方式:按自然月结算。对账日期为每月的11-15日,在此期间乙方应提交上月运输清单,经双方核对账单一致后,由双方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甲方将于次月25日前结算核对无误的服务款,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对账或提供发票的,结算日期顺延至下一个月的相应时间。为保证费用结算的及时性,因乙方原因造成超出3个月的任何费用,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了结算的权利。

5.3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如发生变更,乙方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5.4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行及账号:

5.5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税率改革,双方应根据新的税率调整含税价。

(1)如果双方约定了未含税价,应同时明确税率,遇到税率改革后,根据新的税率计算含税价。比如,调整前未含税价为元,调整后税率为13%,那么调整后的含税价=*(1+13%)=。

(2)如果双方约定了含税价,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含税价=调整前的含税价/(1+调整前的税率)*(1+调整后的税率)。比如,调整前含税价为元,调整前税率为13%,调整后税率为10%,那么调整后的含税价=/(1+13%)*(1+10%)=97.35。

第六条责任排除

6.1乙方对下列事项引起的损失予以免责:

6.1.1因不可抗力(限于政府行为、战争、疫情、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地震、海啸)所引起;但因乙方未尽保险购买义务的情形除外;

6.1.2甲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危禁物品;

6.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6.2甲方对以下事项予以免责:

6.2.1非因甲方过错,乙方误送货物所增加的额外支出;

6.2.2结算时乙方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单据所造成的延误责任;

6.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七条合同解除

7.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7.1.1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迟延交货,单月达五次或以上的(含五次);

7.1.2无力偿还公司债务,被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或申请破产的;

7.1.3严重违反本合同的义务的;

7.1.4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要求终止本合同;

7.1.5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

7.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7.2.1甲方未按时支付约定的费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7.2.2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或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泄露和披露本合同的内容、交易数据和价格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当甲方让第三方代表甲方开展运输相关的事务时可以向他人披露该价格。

8.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广告、促销时使用甲方及其品牌名称、本合同的条款等。

8.3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解除或无效而失去约束力,双方负无期限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公开为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由于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禁货物,导致发生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1.2甲方未及时足额的支付相关费用,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外,对货品毁损灭失依据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2.2因乙方过错导致运输产品延迟交付的,发货时效按报价表计算,发货当天不计,货物到达后小时内未提出时效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准时达到。超过天扣除当票运费的%,超过天扣除当票运费的%,超过天扣除全部运费。扣除的费用抵作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9.2.3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到货破损造成收件人拒收的,拒收部分的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且后续补货产生的运费也由乙方承担。

9.2.4若乙方经常性迟延交货而导致甲方的客诉过多(=5次)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9.3除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应向守约方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作为违约金,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当次货物吊牌价的50%的、给对方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违反本合同规定超过三次或经对方书面告知整改仍拒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立即补足给守约方。

9.4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争议按照下列第种方案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反舞弊条款

11.1甲方郑重申明:本公司维护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如在交易中有任何舞弊行为,可向公司投诉,投诉渠道如下:

举报

举报邮箱:

11.2乙方保证在交易中不向甲方人员行贿,如有发生一经查实,甲方按每千元贿金折抵合同总价%金额向乙方扣款,乙方不持异议。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冲突的,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12.2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合同一方应对方要求,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悉、通晓并全部理解、接受。

12.3若任何一方的业务联系人及/或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日内通知另一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前,另一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系信息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2.4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本身并无实际涵义,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不能作为本合同涵义解释的依据。

12.6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法庭或仲裁庭裁决无效或无法执行,则其它条款或条款部分对双方仍然有效,这些条款包括但不局限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法律和管辖地条款等。

12.7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无法履合同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出具证明,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该种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顺延交货日期、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其他合理处理方式。

12.8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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